质量保修期是指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承包人对建设工程承担质量瑕疵保修责任的期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的规定,质量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具体到不同工程部位,质量保修期的最低期限如下:
1.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
3.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此外,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并且质量保修期并未规定预留资金的要求,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以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义务且缺陷责任期届满为基本前提。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质量保修期的起算点、期限及责任,以确保双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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