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保护范围
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包括水源地及其周边的区域,涵盖河流、湖泊、水库、水源地井、引黄、引淮、引汉渠系、海水淡化的海洋等表面水、地下水,以及供应居民、渔民、矿工等个人或集体的用水的小型水源。
管理主体
管理主体包括水资源管理机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水利、农业、工业、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用水单位和相关单位等。
管理措施
划定水源保护区,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建设对水源安全有影响的项目。
加强监管力度,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的监测,并及时公布监测数据。
加强水源保护设施建设,如在水源地周边建立围栏或围墙,设置保护标志牌,采取物理隔离等措施。
具体规定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责任与义务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的水环境质量和饮用水安全负责,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水污染防治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劝阻和举报。
应急与补偿
加强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建设,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
宣传教育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宣传教育。
这些措施旨在从源头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的饮水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