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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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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广告发布的暂行规定,综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指引,主要包含以下要点:

一、广告定义与责任主体

食品范围

包括成品、原料及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除外。

责任主体

- 广告主:

自行或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广告经营者: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机构;

- 广告发布者:实际发布广告的机构;

- 广告代言人:以自身名义或形象推荐食品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需与广告主无关)。

二、合规要求

内容真实性与合法性

- 广告内容必须与《广告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一致,禁止虚假宣传(如产地、成分、性能夸大);

- 食品生产经营者需对广告内容真实性负责,广告需与行政许可范围相符。

禁止发布情形

- 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或公共场所发布;

- 处方药广告需在指定医学刊物发布,且必须标注“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

格式规范

- 广告需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等必要信息,处方药需额外标注“OTC”及购买提示。

三、地方性补充规定(以福建省为例)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需符合《福建省食品广告发布合规指引》;

广告代言人需提供身份证明及与广告主无关的关联证明。

四、违规后果

违法广告可能面临罚款、责令停止发布、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涉嫌虚假宣传的,广告主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以上规定综合了国家及地方监管要求,食品广告发布需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确保内容真实、合法,以保护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