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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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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非法证据的定义

非法证据是指通过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取得的程序违法而不具有可采性的证据。例如,通过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的供述、陈述和证言均被视为非法证据。

程序启动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法庭初步审查

法庭应当进行审查。合议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对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则由公诉人对取证的合法性举证。

控方证明

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双方质证

公诉人举证后,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取得是否合法的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法庭处理

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问题作出裁定:如公诉人的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法庭确认该供述的合法性,准许当庭宣读、质证;否则,法庭对该供述予以排除,不作为定案的根据。

其他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条和第二百六十五条也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

《关于严禁将刑讯逼供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作为定案依据的通知》进一步强调了刑讯逼供的严重性。

这些司法解释旨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减少错误定罪率,提高司法公正程度,并明确规定了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