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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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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企业所得税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企业,在被认定年度所得税率可以减按15%。

小型微利企业: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可享受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技术转让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亏损结转年限: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100%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集成电路企业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研发费用100%税前加计扣除,若产生无形资产摊销,将依据无形资产摊销成本200%在税前工资摊销费。

增值税优惠

软件企业:企业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集成电路企业:购置国产产品出口退税,软件项目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其他税收优惠

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资助科研支出抵扣:企业资助非企业所属或投资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进口设备免税: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

海南自贸港:鼓励类企业减税。

粤港澳大湾区:个税优惠。

国家高新区:税收返还或补贴。

国际合作税收优惠政策

技术出口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

境外投资者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

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旨在鼓励科技创新,支持科技企业的发展,降低企业税负,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建议企业及时了解并充分利用这些政策,以最大化其税收优惠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