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并且销售金额达到一定数额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具体刑罚如下:
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如果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此罪名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主体资格:
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即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
主观方面:
表现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客体:
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以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客观方面:
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且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
在实际司法实践中,认定此罪时还需注意以下情况:
如果销售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且能提供合法进货手续和相应资质文件,则不能认定其罪名成立。
本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方式、犯罪目的和侵犯客体等方面。
以上信息均依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如有更新,请以最新的法律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