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以下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适用范围
建筑服务
-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 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 建筑工程老项目
- 其他特定建筑服务(如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销售特定货物
- 自产的电力、建筑用砂石料等
- 自产的生物制品、药品等
- 自产自来水、商品混凝土(以水泥为原料)等
- 其他特定货物(如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公共服务
-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如公交、地铁)
- 文化体育服务(如电影放映、仓储服务)
- 部分现代服务(如动漫设计、版权转让)
其他情形
- 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 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 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2016年4月30日前购进设备)
- 非学历教育服务(如学前教育、培训)
二、注意事项
纳税人类型
- 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 小规模纳税人只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政策依据
- 以上项目依据《增值税法》《营改增试点通知》等政策规定执行
与其他计税方法的区别
- 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一般计税方法根据实际成本和销售额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三、不选简易计税的情形
非试点地区提供应税服务
一般纳税人销售非特定货物或服务
小规模纳税人(需符合条件)
建议纳税人根据具体业务类型和政策规定,结合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计税方式,并咨询税务机关确认具体操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