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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越抗美参战部队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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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越抗美参战部队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档案记载

个人档案中如记载有“在对越自卫反击战中…”、“在对越作战中…”等文字表述的,可认定为参战人员。

如果个人档案中无参战记载或找不到档案,但部队有原始参战记载,且个人档案或退伍证中部队番号一致的,也可以作为认定的依据。

战友证明

由本人写一份对越参战经过的材料,并由1-2名已经认定的参战人员出具证明材料,证明人与被证明人必须具备“四同”,即同时参战、同地点参战、同一个部队代号、同属一个营级单位。

部队番号

参战部队包括11军、13军、14军等多个军种和兵种部队,具体部队番号如铁道兵、工程兵、通信兵等。

其他参战经历

参战人员是指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中印、珍宝岛、抗美援朝、抗美援寮、保卫西沙群岛等战役的退役人员,包括直接参加战斗的人员和作战指挥人员、作战保障人员。

建议

收集证明材料:建议参战人员尽量收集和整理个人档案、战友证明、部队番号等相关证明材料,以便于认定。

咨询专业部门:如果个人档案中缺乏相关记载,可以咨询当地民政部门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寻求专业帮助和指导。

保持联系:与战友保持联系,互相佐证和证明,增加认定的可信度。

通过以上方式,可以较为准确地认定援越抗美的参战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