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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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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行使的条件需满足以下核心要素,综合法律条文及司法实践要求:

一、基础条件

合法有效的债权

债权人需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且该债权已届清偿期。若债权因违法、撤销或超过诉讼时效被确认无效,则无法行使代位权。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债务人必须对次债务人享有已到期的债权,且该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如人格权、抚养请求权等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除外)。

二、核心要求

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

债务人需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未积极行使,且该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实际损害或存在不能实现的风险。需满足“应当行使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的要件。

损害性或保全必要性

债务人怠于行使的行为必须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或存在无法实现债权的危险。若债务人财产充足,债权人可直接通过其他方式实现债权,无需行使代位权。

三、其他注意事项

诉讼程序:

债权人需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上述条件。

行使范围:代位权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且需扣除行使费用。

抗辩权:相对人可对债务人的抗辩向债权人主张。

总结

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保全自身权益而行使的权利,需在债权合法、债务怠于行使且存在现实损害等条件下启动。若条件不成就,债权人需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