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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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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

人民法院应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

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及时通知出租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租人转让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受让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或者变更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的解除

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无法占有、使用租赁物,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租金的构成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除了包括租赁物购买价款及其利益之外,一般还包括其他成本,如保险、正常维修和保养费用以及一定的税务成本。

这些司法解释旨在明确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适用和纠纷处理方式,保护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在实际操作中,融资租赁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并详细列明各项条款,以避免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