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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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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务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综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主要包含以下要点:

一、适用范围与法律依据

1. 适用于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包括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二、基本原则

1.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 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3. 集体讨论决定,民主集中制。

三、政务处分种类与期间

种类:

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期间:

- 警告:6个月

- 记过:12个月

- 记大过:18个月

- 降级/撤职:24个月。

四、适用规则

从轻或减轻处分情形:

主动交代违法事实、配合调查、立功表现等。

暂停履职:

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时,可暂停其职务。

党纪与政务处分衔接:

中共党员违法需先经党纪处分,再依法追究政务处分。

五、程序要求

1. 调查核实事实,收集证据,确保定性准确。

2. 按集体讨论决定程序作出处分,保障被处分人申辩权。

3.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期间从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注:以上内容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文件,具体适用时需结合案件事实及人员身份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