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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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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区别,综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具体说明如下:

一、时效期间不同

劳动仲裁时效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 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

- 劳动关系终止后,需在1年内提出仲裁申请,否则可能被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 诉讼时效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等中止事由,且无特殊规定则不适用仲裁时效的规定。

二、法律后果不同

仲裁时效过期:

仲裁委员会可能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仲裁申请,或仲裁庭以超过时效为由驳回诉讼请求。

诉讼时效过期:法院将直接驳回诉讼请求,无需仲裁前置程序。

三、起算点与特殊情形

起算点

- 劳动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 诉讼时效:同样从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存在20年最长保护期。

特殊中止事由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因以下情形中止:

- 当事人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救济或对方同意履行义务;

- 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无法申请仲裁。 中止期间时效暂停计算,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

四、仲裁与诉讼的衔接

劳动争议必须先经仲裁前置程序,诉讼阶段不适用仲裁时效的规定;

若仲裁阶段已过时效,诉讼阶段仍可受理,但法院可能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总结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的主要区别体现在时效期间(1年vs3年)、法律后果(可仲裁vs不可仲裁)及中止事由等方面。建议当事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现权益受损时,及时通过仲裁或诉讼维护权益,并注意收集证据以证明时效未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