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买卖合同的计税依据为 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具体来说:
1. 如果买卖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2. 如果买卖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3. 如果买卖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因此,在计算印花税时,主要依据合同上明确列示的金额,而不包括单独列示的增值税部分。这一规定适用于所有应税合同,包括买卖合同、购销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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