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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会员福利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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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会员福利发放标准如下:

节日和慰问

法定节假日可以发放节日物资,每人每年总额不超过2100元。节日物资包括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可以发放实物或物资领取券(提货单),但不得发放现金。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不超过300元的蛋糕券或电子消费券等慰问品。

工会会员结婚、生育,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品。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工会会员去世,可以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会员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工会会员离岗退休,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予以欢送,可按本次退休会员人均不超过200元的标准购买鲜花、干果、水果等,同时可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工会活动类

文体活动可以发放奖励,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个人项目最高不超过800元,团体最高人均不超过500元。未设奖励的,可为参与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文体活动可以购买服装。

其他规定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用工会经费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节日慰问品,慰问品一般应是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日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全年发放总金额应控制在基层工会当年工会经费收入的30%以内,年人均发放金额标准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的5%。

发放标准必须控制在基层工会当年全部经费收入的50%以内,全年节日慰问品最高每人不得超过1000元,发放范围为全体工会会员。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工会会员在重要时刻得到适当的关怀和慰问,同时控制经费使用,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建议基层工会在实际操作中,严格按照这些标准执行,并确保所有福利发放的透明度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