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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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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厂界噪声排放标准,综合相关规范及搜索结果,主要信息如下:

一、标准适用范围

适用于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同时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等对外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

二、声环境功能区分类及限值

根据声环境功能区类型,标准将厂界噪声限值分为以下四类:

0类(特别需要安静区域)

昼间:50 dB(A)

夜间:40 dB(A)

适用区域:疗养区、高级别墅区等。

1类(居民住宅、文教区)

昼间:55 dB(A)

夜间:45 dB(A)

适用区域: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

2类(商业金融、居住混合区)

昼间:60 dB(A)

夜间:50 dB(A)

适用区域:商业中心、居民区混杂地段。

3类(工业集中区)

昼间:65 dB(A)

夜间:55 dB(A)

适用区域:工业园区、物流中心等。

4类(交通干线道路两侧)

昼间:70 dB(A)

夜间:55 dB(A)

适用区域:高速公路、主干道两侧。

三、特殊区域补充说明

未划分功能区:

若厂界外有噪声敏感建筑物,需参照GB 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和GB/T 15190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确定限值。

建筑间距要求:当厂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小于1米时,需在室内测量噪声。

四、测量要求

仪器标准:

需使用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符合GB 3785和GB/T 2标准。

测量条件:

需在厂界外代表性位置设置测点,避免地形、气象等因素干扰。

五、超标处罚依据

若厂界噪声超过标准限值,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罚。例如,某案例中单位南厂界外1米处噪声值63 dB(A)超过1类区标准55 dB(A),涉嫌违法。

以上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