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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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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

一、当事人举证

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

原告起诉或被告提出反诉时,应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

法院说明举证要求:

法院应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客观原因申请调查: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不利事实承认: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沉默视为承认: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内容待补充)

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内容待补充)

四、质证

(内容待补充)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内容待补充)

六、其他

(内容待补充)

新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

第六十六条【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

1. 当事人的陈述;

2. 书证;

3. 物证;

4. 视听资料;

5. 电子数据;

6. 证人证言;

7. 鉴定意见;

8. 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建议

当事人应充分准备证据:

在起诉或反诉前,当事人应尽可能收集齐全、真实有效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法院应明确举证责任: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明确各方的举证责任,确保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

注意证据的合法性:

收集证据应遵循法律规定,避免使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以免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及时申请调查取证:

当事人如遇到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况,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以免错过诉讼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