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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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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目的和适用范围

旨在规范建设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行为,保障农民工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权利,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适用于在民丰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通讯、工矿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单位、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以及建设单位。

工资保证金的定义和存储

工资保证金是要求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规定比例向民丰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存入的专项资金。

具体交纳比例根据工程合同价款的不同有所区别,主要有2%、3%、4%、5%这四种。

管理部门和职责分工

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

建设、水利、交通、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和银行机构按照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工资保证金的动用和管理

在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查实,可以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补存。

其他相关规定

各企业按照工程合同总造价一定比例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具体比例为工程总造价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按工程总造价的8%缴纳;2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5%缴纳。

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价款时,按规定比例单独开列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企业账户,所转入资金不列入已支付工程款。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农民工工资的及时支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并通过具体的存储、管理和动用措施,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