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再审申请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基本期限规定
一般情况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 6个月内
提出。
特殊情形
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6个月内提出:
-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 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
- 审判人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期间计算与起算点
6个月的起算时间: 一般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开始计算,而非作出时。 中止与中断
三、注意事项
申请主体:
需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材料要求:
需提交再审申请书、身份证明等材料。
时效例外:
若判决、裁定被撤销或变更,或发现审判人员违法,申请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
四、旧法与新规
旧法期限:此前《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再审期限为 两年,但自2015年修订后统一缩短为 6个月。
综上,民事再审申请期限以6个月为核心,特殊情形下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期间不可中止或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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