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的抵扣期限是 360天。具体规定如下: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完成认证或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3. 《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三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一书)等扣税凭证的抵扣期限延长到开具之日起180日内。
综上所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期限为360天,纳税人需在此期间内完成认证或确认处理,并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抵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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