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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备注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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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备注栏的规定如下:

货物运输类

备注栏注明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销售、出租不动产类

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建筑服务类

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差额征收税

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预付卡类

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

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类

备注栏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合计金额等。

其他特定业务

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

税务机关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时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差额征税代开发票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建议

发票备注栏的内容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填写,未按要求填写可能导致发票不合规,不能作为有效的税收凭证。

对于特定业务,如建筑服务、货物运输服务等,务必填写相关信息,以保证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发票备注栏的内容应准确、完整,避免涂改、挖补、撕毁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