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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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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规定,综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主要包含以下核心内容:

一、基本原则

节约优先:

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优先保障耕地资源,实现少占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的目标。

合理使用:

通过总量控制、存量优化、结构升级等手段,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市场配置:

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

改革创新:

探索土地管理新机制,推广新技术、新方法,提升土地利用效能。

二、政策框架

规划引领: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用地准入、市场配置、整治更新等手段,优化土地结构和布局。

部门协同:

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环保等部门需加强沟通协调,将土地节约目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考核体系。

标准体系:

建立节地标准体系,推广三维地籍技术,依法开展土地确权登记,为土地高效利用提供技术支撑。

三、重点措施

总量控制:

实行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制度,下级规划不得超过上级规划指标。

存量优化:

通过“三旧”改造(旧城改造、旧村搬迁、旧工业区整治)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效率提升:

推广节地技术,如立体绿化、地下空间开发等,降低单位面积能耗。

利益平衡:

统筹国家、集体和土地使用者利益,建立多元化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

四、实施保障

监督机制: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体系,对地方政府和用地单位进行监督。

技术支撑:加强土地调查、监测和评估,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以上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通过法律、政策、技术等多措并举,推动土地资源向节约集约方向转型,服务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