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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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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该解释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针对民法典实施以来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婚姻家庭纠纷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亟须解决的争议问题,进一步予以规范。

解释重点内容

夫妻间给予房产的认定

解释明确了婚前房产为另一方“加名”后,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强调在以出资来源作为分割财产基础的前提下,要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等因素,公平公正处理。

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归属

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未明确约定,则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处理。

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处理

解释明确,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无效,且不受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的影响。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

解释强调,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将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的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同居财产分割

解释规定,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通过离婚恶意逃债

解释规定,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重婚的无效婚姻

解释明确,即便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重婚的婚姻也不能从上述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

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的发布,旨在确保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领域的正确实施,解决审判实践中的疑难问题,维护家庭和谐稳定,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该解释详细规定了夫妻间房产、父母出资、违反忠实义务赠与、同居财产分割、离婚逃债、重婚无效婚姻等问题的处理原则,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