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签署年限的规定,综合《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条款,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劳动合同期限类型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具体终止时间的合同,期限可长可短,但需符合法律限制。例如1年、2年、3年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约定具体终止时间的合同,通常在以下情形出现:
-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时,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退休不足十年;
-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以某项工作完成为终止条件的合同,例如项目结束后终止。
二、试用期限规定
固定期限合同: 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1年合同)或6个月(3年合同)。 无固定期限合同
以完成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三、法律条款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续订时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1年合同试用期≤2个月,3年合同试用期≤6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类。
四、特殊情况处理
劳动合同期满续签:用人单位自用工满1年未签书面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期限,但需符合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订立条件。
总结建议
公司视角:1年一签可降低用工风险,但可能增加员工流动率;3年一签可稳定团队,但需承担更长试用期成本。若希望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风险,可协商以完成工作为期限或延长合同至法定退休年龄。
员工视角:3年一签或无固定期限合同能提供更稳定的职业保障,但需关注合同解除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