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民法的核心规范,贯穿于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
一、平等原则
法律地位平等 所有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在法律上具有平等的地位,无论性别、年龄、财产状况或社会地位如何,其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权利能力平等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法人财产独立于成员财产。
二、自愿原则(意思自治)
自主决定权
民事主体可自主决定是否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法律仅禁止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行为。
约束性后果
按自主意思订立的合同或协议,当事人需自觉履行,否则需承担法律后果。
三、公平原则
合理分配权利义务
民事主体应公平对待交易对手,避免一方权利义务明显失衡,例如在合同履行中应考虑过错程度和实际情况。
过错责任适用
通常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责任大小与过错程度相适应;特殊情况下可依公平原则分担责任。
四、诚信原则(帝王条款)
诚实守信
民事主体需如实告知重要信息,避免欺诈、隐瞒,履行约定义务。
恪守承诺
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履行既定承诺。
五、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法律底线
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仅对任意性规范适用意思自治。
公序良俗
需尊重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例如禁止高利贷、禁止违背公序的合同条款。
六、绿色原则
生态保护
民事活动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体现可持续发展理念。
补充说明
财产独立与责任独立: 民事主体拥有独立财产,责任能力与财产状况无关。 法律适用
以上原则共同构成民法的基石,既保障个体自由,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形成平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