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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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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综合相关信息整理如下:

一、管理目标与原则

目标

加强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保障参保人员用药权益。

原则

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发挥市场活力。

二、管理主体与职责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负责制定政策、监督定点申请、协议管理及考核等。

经办机构

确定定点药店,签订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及考核。

定点零售药店

遵守法规,提供医保药品服务,配合协议管理。

三、定点药店申请条件

基本要求

- 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注册地址需正式经营3个月以上。

- 营业面积≥100平方米,设置医保专门服务区域。

人员资质

- 至少1名执业药师或药学/临床/中药学专业药师,且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有效期。

- 至少2名医保管理人员,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有效期。

制度要求

- 建立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及统计信息管理制度。

- 按规范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配备视频监控、追溯系统等监管设施。

四、管理流程与协议

动态调整

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基金收支、用药需求等调整定点药店资源配置。

协议内容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包括药品供应、费用结算、考核标准及解除协议条件。

协议期限

一般为2年,可根据评估结果续签。

五、监督与评估

日常监督

经办机构对定点药店进行定期考核,包括服务能力、合规性等。

违规处理

对不符合协议要求的药店,可暂停或终止医保协议。

公示机制

新增定点药店需公示3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六、政策调整与实施

地方细化:

如天津市、宁夏回族自治区等地根据国家办法制定本地实施细则。

连锁药店鼓励:明确连锁药店在人员配备、服务能力上的要求。

以上内容综合了国家医保局令第3号及各地实施细则,具体执行以当地最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