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综合相关信息整理如下:
一、管理目标与原则
目标 加强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保障参保人员用药权益。
原则
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发挥市场活力。
二、管理主体与职责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负责制定政策、监督定点申请、协议管理及考核等。
经办机构
确定定点药店,签订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及考核。
定点零售药店
遵守法规,提供医保药品服务,配合协议管理。
三、定点药店申请条件
基本要求
- 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注册地址需正式经营3个月以上。
- 营业面积≥100平方米,设置医保专门服务区域。
人员资质
- 至少1名执业药师或药学/临床/中药学专业药师,且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有效期。
- 至少2名医保管理人员,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有效期。
制度要求
- 建立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及统计信息管理制度。
- 按规范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配备视频监控、追溯系统等监管设施。
四、管理流程与协议
动态调整
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基金收支、用药需求等调整定点药店资源配置。
协议内容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包括药品供应、费用结算、考核标准及解除协议条件。
协议期限
一般为2年,可根据评估结果续签。
五、监督与评估
日常监督
经办机构对定点药店进行定期考核,包括服务能力、合规性等。
违规处理
对不符合协议要求的药店,可暂停或终止医保协议。
公示机制
新增定点药店需公示3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六、政策调整与实施
地方细化: 如天津市、宁夏回族自治区等地根据国家办法制定本地实施细则。 连锁药店鼓励
以上内容综合了国家医保局令第3号及各地实施细则,具体执行以当地最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