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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供养人员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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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供养人员认定办法主要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相关政策文件制定,其核心认定条件和程序如下:

一、认定条件

特困人员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无劳动能力

-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 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肢体、视力残疾人(一级);

- 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无生活来源

-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如家庭财产人均金额不超过24个月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不动产不超过1套等)。

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义务人无履行能力

- 无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

- 有义务人但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标准;

- 重度残疾人、因重病丧失劳动能力者等特定情形。

二、申请与审核程序

申请受理

由乡镇(街道)负责接收申请,村(居)委会协助调查家庭经济状况。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乡镇(街道)对申请家庭收入、财产进行核查,包括工资、社保、不动产等。

公示与审核

- 初审意见在村(社区)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 县级民政部门随机抽查核实后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发放供养证

审核通过后,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并纳入供养范围。

三、供养内容

特困人员可享受以下供养内容:

基本生活保障:

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

医疗救助: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住院等费用报销;

住房保障:分配廉租住房或提供住房补贴。

四、财产状况认定标准

金融资产:人均金额不超过24个月基本生活供养标准;

不动产:非居住用途房产不超过1套,人均居住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五、其他注意事项

社会保险待遇(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不计入收入计算;

重大疾病、特殊贡献等情形可额外申请医疗专项救助。

以上办法具体执行中可能因地区政策差异略有不同,建议申请前咨询当地民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