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是两种主要的担保方式,其核心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责任承担顺序
一般保证 债权人需先通过法律程序(如诉讼或仲裁)追讨债务,只有在债务人财产无法清偿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
债权人可同时要求债务人和保证人承担债务,无需先追讨债务人。若主债务未清偿,债权人可直接向保证人追索。
二、抗辩权差异
一般保证: 保证人享有 先诉抗辩权
连带保证:保证人无 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
三、法律后果
执行顺序 - 一般保证:需先执行债务人财产,不足部分由保证人承担。
- 连带保证:可同时查封、拍卖债务人及保证人财产。
保证期间
两者未约定时均为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但具体约定优先。
免责条件
- 一般保证: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提起诉讼或仲裁时,保证人免责。
- 连带保证:同样适用保证期间规定,未要求保证人时免责。
四、适用场景
一般保证: 适用于主债务人偿债能力较强、债权人希望保留追讨权利的情况。 连带保证
总结对比表
| 区别点 | 一般保证 | 连带保证 |
|--------------|-----------------------------------|-----------------------------------|
| 责任顺序 | 债务人→保证人 | 债务人&保证人可同时追索 |
| 抗辩权 | 先诉抗辩权(需先执行债务人财产) | 无先诉抗辩权 |
| 执行效率 | 需先追讨债务人,效率较低 | 可直接追索保证人,效率较高 |
| 担保力度 | 较弱(补充性责任) | 较强(无补充性限制) |
选择时需根据主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债权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及合同条款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