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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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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是两种主要的担保方式,其核心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责任承担顺序

一般保证

债权人需先通过法律程序(如诉讼或仲裁)追讨债务,只有在债务人财产无法清偿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

债权人可同时要求债务人和保证人承担债务,无需先追讨债务人。若主债务未清偿,债权人可直接向保证人追索。

二、抗辩权差异

一般保证:

保证人享有 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需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时,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连带保证:保证人无 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

三、法律后果

执行顺序

- 一般保证:需先执行债务人财产,不足部分由保证人承担。

- 连带保证:可同时查封、拍卖债务人及保证人财产。

保证期间

两者未约定时均为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但具体约定优先。

免责条件

- 一般保证: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提起诉讼或仲裁时,保证人免责。

- 连带保证:同样适用保证期间规定,未要求保证人时免责。

四、适用场景

一般保证:

适用于主债务人偿债能力较强、债权人希望保留追讨权利的情况。

连带保证:适用于主债务人偿债能力较弱、债权人希望提高清偿保障的情况。

总结对比表

| 区别点 | 一般保证 | 连带保证 |

|--------------|-----------------------------------|-----------------------------------|

| 责任顺序 | 债务人→保证人 | 债务人&保证人可同时追索 |

| 抗辩权 | 先诉抗辩权(需先执行债务人财产) | 无先诉抗辩权 |

| 执行效率 | 需先追讨债务人,效率较低 | 可直接追索保证人,效率较高 |

| 担保力度 | 较弱(补充性责任) | 较强(无补充性限制) |

选择时需根据主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债权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及合同条款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