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股权转让规定主要涉及转让方式、限制条件及程序要求,具体如下:
一、转让方式
股东间转让
股东之间可自由转让股权,无需其他股东同意。
向股东外转让
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30日内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
二、优先购买权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若两个以上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需协商确定购买比例;协商不成则按出资比例行使。
公司章程可对优先购买权作出其他规定。
三、特殊限制条件
发起人及高管股份限制
- 发起人持股份自公司成立1年内不得转让。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25%,且自股票上市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限制
股东名册变更需在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或公司决定分配股利前5日内完成,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其他注意事项
股份转让需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针对上市公司)。
记名股票通过背书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无记名股票通过交付股票即生效。
股份在限制转让期内不得出质。
以上规定综合了《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既保障股东权益,又维护公司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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