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立法目的
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防范偷骗税行为,优化税收服务。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管理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二、发票管理基本要求
发票种类与联次
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一般纳税人专用,其他发票由税务机关规定。专用发票分基本联次(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和附加联次,联次内容需完整。
填写规范
项目需齐全,金额需与抵扣联一致;
字迹清晰,涂改需重新开具;
覆盖单位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印章。
三、专用发票管理
领购与使用
一般纳税人通过防伪税控系统领购、开具、缴销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等特殊纳税人需按需申请代开。
最高开票限额
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限额标准由税务机关审批,单张发票销售额不得超过规定额度。
发票认证与抵扣
抵扣联需经购买方认证后方能抵扣进项税额,认证后需在规定的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四、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税务机关可进行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严重者将面临刑事处罚。
违规成本
包括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等,若涉及骗取出口退税等犯罪行为,将没收财产并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相关规定
电子发票
国家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信息共享机制
税务机关与工商、公安等部门建立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协同打击发票违法行为。
以上内容综合了《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相关法规,涵盖发票管理的核心环节和法律责任,旨在规范纳税行为,保障国家税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