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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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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停放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停放地点

车辆应在指定的停车场或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

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不受此限制。

停放方向

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车辆应按顺行方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

临时停车

临时停车时,车辆应沿顺行方向紧靠道路右侧,右侧车轮距路缘石不得超过0.3米,以不妨碍其他交通参与者为前提。

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使用上述设施的除外),不得停车。

禁止行为

禁止在消防通道、医疗救护通道、无障碍设施和大型公共建筑附近的疏散通道停车。

禁止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停车;禁止占用便道停车;禁止占用公区停放僵尸车;禁止占用他人车库车位停车。

禁止在车道、人行道等妨碍交通的地方停车。

禁止在有人行道护栏(绿篱)、人行横道、施工区域(施工车辆除外)、对面有障碍物的路段停车。

车辆管理

小区车辆一律办卡,禁止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停车;禁止占用便道停车;禁止占用公区停放僵尸车;禁止占用他人车库车位停车。

机动车停放时须关闭电路,拉紧手制动器,锁好车门。

车辆在停车场以外的其他地点临时停车,要按顺行方向靠道路右边停留,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妨碍交通时须迅速驶离。

处罚措施

对违反车辆停放规定的行为,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其他规定

大型公共汽车和电车在非紧急情况下,一般不允许在非站点区域停车。

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免收停车费,军车和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应急救援车、行政执法车等实行免费停放。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道路交通的顺畅和安全,维护停车秩序,确保消防通道及人行通道的畅通,保障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建议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以免受到处罚并确保行车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