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排除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定义: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法律排除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陈述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规则。
内容:根据这一规则,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的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定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侦查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或者采用非法方法或者手段获取的证据,其基本含义是指用违反法律规定的方法或手段所获得的证据材料是非法的,不具有可采性,不能作为对犯罪人定罪与量刑的依据。
内容: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侦查人员连续讯问的时间过长,其间未给予被告人必要的休息时间或者以正常方式予以休息,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的,应认定为疲劳审讯,由此取得的供述应依法予以排除。
非因紧急状态下的无证搜查所取得的物证、书证应当予以排除。
对于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相关笔录上没有见证人签字或者见证人不适格,没有同步录音录像或者结合全案其他证据不能进行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予以排除。
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经法庭调查或者庭外核实,发现适用案件范围、批准手续、执行机关、具体手段、措施的种类、适用对象和适用期限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根据材料所属的证据分类,从严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在法定场所之外讯问的,未对情况紧急等客观原因作出合理解释,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可能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辩方证据的合法性审查
定义:辩方证据需要合法性审查,但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庭不能以辩方证据不具合法性而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或不允许在法庭出示,也不能仅以辩方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为由不予采纳。
理由: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目的是限制侦查人员违法取证,而辩方证据的排除可能制造冤假错案,直接损害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功能。
从法律条文来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对象是公、检、法人员,并未将被告人和辩护人纳入到适用主体范围中。
从各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延续性和系统性上看,辩方证据可以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这些规则旨在确保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防止因非法取证行为导致的冤假错案。在实际操作中,法庭需要综合审查判断证据的合法性,并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