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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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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16)或中国会计准则(CAS 21)进行处理。以下是主要的会计处理步骤和分录:

评估销售条件

承租人需要评估是否满足销售条件,即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给买方。如果满足销售条件,承租人应确认销售收入和相应的成本;如果不满足销售条件,则应将收到的款项作为融资性负债处理。

确认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

在租赁交易部分,承租人需要根据租赁资产的性质和期限,确认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基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使用权资产的初始计量则包括租赁负债的初始金额、预付租金、租赁激励等。

会计分录

租赁开始日

向融资公司出售资产:

借:固定资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固定资产

贷:固定资产——在用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贷: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售价>账面价)

确认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

借:长期应付款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使用权资产

贷:租赁负债

支付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计提融资租赁资产的折旧

借:管理费用等相关科目

贷:累计折旧

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期满时

如果满足销售条件,确认销售收入和相应的成本:

借: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售价>账面价)

贷:销售收入

租回资产,形成融资租赁时,按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在用固定资产

贷:固定资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固定资产

税务处理

承租人税务处理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出租人税务处理

对于出租人的租金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并未就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作出专门规定,企业可以按照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的规定确认收入或支出。

通过以上步骤和分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能够准确反映交易的经济实质,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信息。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合同条款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