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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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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是中国人民银行为预防洗钱活动、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行为而制定的法规,具体信息如下:

一、基本信息

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施行时间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情况

最新版本为2025年2月修订,主要调整了反洗钱义务的具体要求。

二、核心内容

反洗钱义务主体

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20余类金融机构。

主要义务

- 内部控制制度:

需建立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配备专业人员并定期评估洗钱风险。

- 客户尽职调查:对身份不明客户、高风险客户开展尽职调查,禁止为匿名/假名账户提供服务等。

- 交易监测与报告:发现可疑交易需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配合司法机关调查。

- 保密义务: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严格保密,非法定情形不得泄露。

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筹协调反洗钱工作,银保监会、证监会等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并加强跨境合作。

三、法律责任

违规处罚:

对未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若包庇、隐瞒洗钱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国际合作

中国人民银行可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反洗钱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共同打击跨境洗钱犯罪。

以上内容综合了法规原文及权威解读,供全面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