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最新规定,综合政策文件及司法实践,主要包含以下要点:
一、保证金的保留范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及住建部、财政部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
二、保证金的预留比例
总预留比例限制
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银行保函替代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三、缺陷责任期
基本期限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约定,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特殊情形
- 承包人原因无法按期验收的,自实际竣工验收日起算;
- 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期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日起算。
四、保证金的返还
返还条件
- 缺陷责任期届满或当事人约定的返还期限届满;
- 承包人已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
返还程序
承包人提交返还申请后,发包人应在14日内核实,无异议后14日内返还。若发包人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返还申请。
五、其他注意事项
优先受偿权
质保证金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但承包人单独另行交纳的保证金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政策执行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执行,其他项目可约定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以上规定旨在规范保证金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并明确各方责任。实际操作中需以合同约定为准,争议可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