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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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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追诉期限的规定,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及权威解读如下:

一、追诉时效期限的基本规定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以下期限不再追诉:

不满五年有期徒刑:

经过5年;

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

经过10年;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经过15年;

无期徒刑、死刑:

经过20年。

特殊情形:若20年后仍需追诉,需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追诉时效的起算与中断

起算时间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具体分为:

- 一般犯罪:

从犯罪行为完成或停止之日起计算;

- 连续或继续犯罪: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中断情形

若在追诉期限内再犯新罪,前罪的追诉期限从后罪之日起计算。

三、追诉时效的特殊情形

立案后追诉时效停止

- 犯罪分子逃避侦查、审判的;

-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但司法机关未立案的。

连续或继续犯罪的计算

- 连续犯罪:从最后一个犯罪行为终了时开始计算;

- 继续犯罪:从行为终了时开始计算。

四、其他注意事项

法定最高刑的认定

以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最高刑为准,而非具体判决结果。

共同犯罪的追诉期限

需对共犯人分别评价,一般业务员仅对任职期间参与部分承担刑事责任。

以上内容综合了刑法条文及司法实践中的关键要点,确保对追诉时效的全面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