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是为了规范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行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而制定的。该办法详细规定了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程序、效力及监督检查等方面的要求。
总则
制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
定义:
工资集体协商: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
工资协议: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约束力:依法订立的工资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工资协议规定的义务。
最低标准: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工资协议规定的最低标准。
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资集体协商内容
期限:协商确定的工资协议期限。
工资分配制度:包括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调整幅度: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奖金、津贴、补贴等的分配方式。
工资支付办法:工资的支付方式。
变更、解除程序: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
终止条件: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
其他规定
实施日期:该办法自2000年11月8日劳动保障部令第9号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议
加强宣传与培训:企业和职工双方应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宣传与培训,提高对工资集体协商重要性的认识。
建立健全协商机制:企业应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确保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能够平等协商,达成共识。
强化监督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工资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工资协议得到有效执行。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进一步推动工资集体协商的顺利进行,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