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国税率(Most-Favoured-Nation Rate of Duty, MFN)是指一国对来自其最惠国(即签订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贸易协定国家)的进口产品所实施的关税税率。其核心特点和适用规则如下:
一、基本定义与适用范围
适用对象 适用于与我国签订最惠国待遇条款的WTO成员方或地区进口的货物,或与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货物。
税率原则
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税率一般不得高于现在或将来来自于第三国同类产品所享受的关税税率。这一原则确保了贸易公平性,防止对特定国家的优惠待遇优于其他国家。
二、税率调整机制
主动调整
国家可根据经济政策需要,主动调整最惠国税率。例如,2025年关税调整方案中,对婴幼儿配方奶粉等商品实施暂定税率(5%)以降低进口成本。
被动调整
当其他国家或地区与我国签订更优惠的贸易协定时,我国需同步调整最惠国税率以维持关税一致性。
三、税率类型与优惠层级
最惠国税率
基础税率,适用于一般贸易关系。
特惠税率
我国单方面给予最不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特殊优惠关税待遇,优惠力度最大。
协定税率
双边贸易协定中约定的税率,通常低于最惠国税率。
四、政策目的
促进贸易平衡: 通过调整税率平衡进出口贸易,缓解供需错配问题。 支持产业发展
维护WTO原则:确保税率调整符合最惠国待遇原则,避免贸易歧视。
五、实施时间与参考依据
2025年关税调整方案已正式实施,涉及935项商品、24个自贸协定。
具体税率调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准,例如含糖配方奶粉税率从20%降至15%。
综上,最惠国税率是国际贸易中重要的关税政策工具,既体现贸易公平原则,又服务于国家经济战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