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涉及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的综合判断,具体标准如下:
一、成员资格取得的情形
户籍条件 以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为基本条件,户籍仍在本村或曾迁入本村的居民通常被认定为成员。
生产生活关联
需长期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并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法律文书依据
通过婚姻迁入、收养、政策性移民等法律程序取得成员资格的,需完成相关登记或审批手续。
二、成员资格的保留情形
特殊群体保障
包括现役军人、在校学生、服刑人员等,成员资格不因身份变化而丧失。
长期贡献认定
如履行了土地承包义务、参与集体公益活动等,可认定为成员。
三、成员资格的丧失情形
死亡或国籍丧失
成员死亡或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资格自动丧失。
户口迁出且无关联
户口迁出后未在原集体生产生活,且不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视为成员资格终止。
主动放弃
通过书面形式主动放弃成员身份的,成员资格终止。
四、认定原则与争议解决
成员自治与法律限制
成员资格认定原则上由成员大会决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禁止通过民主多数决剥夺其他成员基本权益。
特殊群体权益保护
出嫁女、超生儿等特殊群体应依法保障其分配权,认定时需结合实际生产生活情况综合判断。
司法审查标准
法院判断成员资格时,以是否实际参与集体生产生活、是否依赖集体土地为核心标准。
五、法律依据与实施规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明确成员资格认定的基本框架,强调户籍、权利义务关系、基本生活保障三要素。
地方性规定
如广东省规定“户口+义务”双重标准,其他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注意:
具体认定需结合当地政策与实际情况,建议通过村民会议或法律途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