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规程,综合相关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主要规定如下:
一、维修要求
维修依据 依据《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和《灭火器维修》XF95-2015执行,需由专业维修单位完成。
维修条件
- 灭火器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等情形时需维修。
- 修复后需重新充装,并按原设置点位置摆放。
维修期限
- 水基型灭火器:出厂后6年。
- 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后10年。
- 其他类型:参照《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执行。
维修记录
维修应做好记录,包括维修日期、维修单位、更换部件等。
二、报废要求
报废条件
- 灭火器自出厂日期满6-12年(具体以类型为准)。
- 筒体严重锈蚀(面积≥1/3)、变形、裂纹、无泄压机构等。
- 灭火剂泄露、内部腐蚀、压力表指针低于绿线区等。
报废流程
- 需经用户同意,并按规范要求做好记录。
- 回收处理:灭火剂按专业机构要求处置,固体废物环保回收。
三、其他注意事项
配置标准: 计算单元内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不超过5具。 检查频率
月度检查:外观、压力表等。
半月检查:人员密集场所、特殊区域。
替代原则:维修或更换时需保持原灭火级别,且类型一致。
以上规程适用于手提式、推车式灭火器,其他类型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