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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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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规程,综合相关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主要规定如下:

一、维修要求

维修依据

依据《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和《灭火器维修》XF95-2015执行,需由专业维修单位完成。

维修条件

- 灭火器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等情形时需维修。

- 修复后需重新充装,并按原设置点位置摆放。

维修期限

- 水基型灭火器:出厂后6年。

- 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后10年。

- 其他类型:参照《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执行。

维修记录

维修应做好记录,包括维修日期、维修单位、更换部件等。

二、报废要求

报废条件

- 灭火器自出厂日期满6-12年(具体以类型为准)。

- 筒体严重锈蚀(面积≥1/3)、变形、裂纹、无泄压机构等。

- 灭火剂泄露、内部腐蚀、压力表指针低于绿线区等。

报废流程

- 需经用户同意,并按规范要求做好记录。

- 回收处理:灭火剂按专业机构要求处置,固体废物环保回收。

三、其他注意事项

配置标准:

计算单元内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不超过5具。

检查频率

月度检查:外观、压力表等。

半月检查:人员密集场所、特殊区域。

替代原则:维修或更换时需保持原灭火级别,且类型一致。

以上规程适用于手提式、推车式灭火器,其他类型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