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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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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实缴资本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缴货币资本应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对于专门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营场所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具有独立、稳定的经营场所,不得使用共享空间等稳定性不足的场地。

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场所分离的,应具有合理性并说明理由。

登记时间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市场主体工商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提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材料和信息要求

所有材料和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部控制要求

申请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内部控制职责,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强化内部控制保障。

人员要求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名称和经营范围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中应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经营范围中应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等字样。

法律意见书

申请机构需提供法律意见书,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要求。

首只产品备案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完成登记后,需在一定时间内完成首只产品的备案。

持续信息更新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在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与地方证监局联系,并保持信息更新,确保前后自洽。

建议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详细阅读并遵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中的各项要求,确保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准确,以顺利通过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