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的着装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必须按规定着装
人民警察必须按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全套警服包括
全套警服包括帽、外衣、内衣、领带、裤、鞋及其所附属的帽徽、肩章、领徽、胸章、臂章等,有时还包括腰带、头盔等。
着装整洁庄重
公安民警应当配套穿着警服,佩戴警衔、警号等标志,做到着装整洁庄重、警容严整、规范统一。
特定情况下的着装要求
在工作时间,一般穿着执勤类服装;参加训练时,穿着作训类服装;参加荣誉仪式、宣誓、阅警、重要会议等活动时,穿着常服或者警礼服;参加重大纪念、庆典、外事等活动时,穿着警礼服。
禁止混穿
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警服与便服不得混穿,警服内穿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鞋袜要求
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作训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穿深色袜子,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
佩戴饰物要求
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不得化浓妆,不得留长指甲或者染指甲,不得系扎非制式围巾,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手机、钥匙和饰物等,不得戴耳环、耳钉、项链、戒指、腕饰等。
其他规定
未经审批,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不得穿着警服,不得佩戴警用标志。
公安民警调离、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应当收回所配发的人民警察证、警服和警衔、警号等警用标志。
公安民警退(离)休的,可以保留一套常服和警衔、警号等警用标志作为纪念。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警察在执行公务时的专业形象和权威,同时也有助于公众识别和协助警察的执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