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的判定条件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核心要素,且需结合具体合同履行过程综合判断:
一、不可预见性
指事件在合同订立时,当事人无法预见其发生。判断标准包括:
客观上无法预见:
即使是有经验的当事人也无法预见到该事件;
主观上无法预见: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基于现有信息无法合理预见到事件。
二、不能避免性
指即使当事人预见到了事件的发生,仍无法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其发生。例如:
地震预报虽已发布,但无法阻止地震发生;
突发疫情虽可预警,但无法完全避免人员感染。
三、不能克服性
指事件发生后,当事人无法通过合理努力消除或减轻其负面影响。例如:
地震导致建筑物损毁,无法通过修复完全恢复原状;
政府征收行为无法通过协商或抗争停止。
四、履行期间性
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发生在合同签订后、终止前。若事件发生在合同订立前或履行后,则不构成不可抗力。
补充说明
因果关系:
需判断事件是否直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是否构成履行迟延的合理原因;
及时通知义务:
受影响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事件证明,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政府行为特殊处理:
仅限国务院、部委等具有行政规章制定权的机关行为,日常行政行为不视为不可抗力。
法律后果
若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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