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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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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判决书是指法院对危险驾驶罪的被告人进行审判后,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决定。危险驾驶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的判决书通常包含以下内容:

案件基本信息:

包括案件编号、审理法院、起诉机关、被告人信息、案件日期等。

案件经过:

详细叙述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被告人的行为、造成的后果等。

证据材料:

列出法院审理过程中使用的证据,如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查记录等。

罪名及量刑依据:

明确指出被告人所犯的具体罪名,以及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进行量刑的依据。

判决结果:

包括被告人被判处的刑罚(如拘役、有期徒刑)、缓刑期限(如有)、罚金数额等。

上诉指引:

告知被告人如对判决结果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判决书签署:

法院审判人员、书记员的签名和法院的印章。

```

(2024)京0112刑初20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荆某某。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4年1月15日1时55分,被告人荆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通运路与杨坨一街交叉口,与张某某由北向东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经抽血检测,被告人荆某某血液酒精含量94mg/100m1;经通州交通支队潞河大队认定,被告人荆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次要责任;被告人荆某某案发后在现场等待,后于2024年1月15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自行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时认为被告人荆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荆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荆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荆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荆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XXX

审判员 XXX

XXXX年XX月XX日

书记员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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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这只是一个示例,实际的判决书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