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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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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公章使用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总则

单位印章是单位合法存在的标志,是单位权力的象征。为了保证印章的合法性、可靠性和严肃性,有效维护单位利益,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印章的刻制

单位印章的刻制均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法人个人名章、行政章、财务章、合同章等,由本单位开具公司介绍信统一到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雕刻手续,并经县公安局备案。

单位各部门的专用章,由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决定其形体、规格。

未经本单位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本单位的印章。

公司印章的启用

新印章要做好戳记,并统一在办公室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新印章启用前应由行政管理中心下发启用通知,并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

单位印章的使用范围

单位公章主要用于单位对外签发的文件、单位与相关单位联合签发的文件、单位出具的证明及有关材料、单位对外提供的报表、财务报告、单位章程、协议、员工调动、员工的任免聘用、协议(合同)资金担保承诺书等。

单位合同专用章主要用于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协议、各类经济合同等。

印章的保管

公章必须存放在专用的印章保管柜内,并由专人保管,保管人员必须认真履行保管职责,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印章,确保公章不受损坏、丢失或被盗用。

公章使用后必须及时归还,如需长期借用公章,必须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填写《公章借用申请表》,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对于公章的损坏、丢失、被盗用等情况,必须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查找或补办手续,确保公章管理的安全和有效性。

印章的使用要求

重要文件、财务、人事、工资相关、个人事项、一般文件等需加盖公章的,必须由相关领导签字后,方可盖章。

公章使用前,应报经领导批准,并在公章登记簿上详细记录使用时间、内容、去向并由领导签字方能盖章。

禁止在空白纸页上使用公章,禁止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出书面请求,经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章。

法律责任

使用不当的情况,责任由管理人员承担。

凡不按上述规定保管使用公章造成事故的,追究有关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公章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防止印章的滥用和丢失,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