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赔偿义务,确保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实质化解行政赔偿争议而制定的。该规定于2021年12月6日通过,并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概述
受案范围
赔偿请求人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作出的不产生法律效果但事实上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赔偿请求人可针对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决定、不予赔偿决定、逾期不作出赔偿决定等行为提起诉讼。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赔偿请求人可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诉讼提起条件
赔偿请求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且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具有行政赔偿请求资格、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等。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
法院审理程序
人民法院对未经确认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在判决时应对赔偿义务机关致害行为是否违法予以确认。
若经合法性审查认定行为合法,法院应判决驳回赔偿请求;若认定行为违法,法院应判决确认违法性并对赔偿请求作出判决。
特殊规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仅对行政复议决定中的行政赔偿部分有异议,可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建议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赔偿请求人应仔细研究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其赔偿请求。同时,行政机关应依法履行行政赔偿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