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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伤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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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伤鉴定标准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发070号)及最新修订版,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重伤一级标准

植物生存状态

持续性意识丧失,无自主活动能力。

四肢瘫/截瘫

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或偏瘫/截瘫伴大小便失禁。

重度运动障碍

非肢体瘫性运动障碍达到重度(如严重痉挛、僵直等)。

重度智能减退/精神障碍

无法辨认或控制自身行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容貌毁损

面部、耳廓等器官重度毁损(如大面积烧伤、器官缺失等)。

二、重伤二级标准

颅脑损伤

头皮缺损面积≥75cm²;

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颅骨凹陷性或粉碎性骨折伴脑受压症状。

脊柱四肢损伤

二肢以上离断或功能完全丧失;

脊柱损伤致四肢肌力4级以下。

面部/耳廓损伤

面部条状瘢痕≥50%位于中心区,或面部块状瘢痕面积≥6cm²。

感官器官损伤

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双眼盲目(如视野半径≤20°或全盲)。

其他严重损伤

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

外伤性脑梗死、脑脓肿等。

三、其他注意事项

鉴定原则:

需结合医学检查(如CT、MRI)和法医学评估,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法律后果:重伤对应《刑法》第95条规定,可能判处3-10年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重伤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以上标准综合了肢体残废、容貌毁损、器官功能丧失等多维度考量,实际鉴定需由专业法医机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