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的范围根据其职责和所属机构进行划分,综合权威信息整理如下:
一、六大类公职人员构成
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指依法行使特定公共权力的组织(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中履行职责的人员。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涵盖国有企业的决策层及管理人员,属于国家重要经济领域的公职人员。
公办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包括公立学校校长、科研机构负责人、文化单位管理人员等,属于专业领域公共服务提供者。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
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等,负责基层民主管理和公共服务。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包括依法设立的社会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临时性公职人员等边缘化群体。
二、法律依据与补充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明确将上述人员列为监察对象,强调其行使公权力的职责。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也以这六类人员为核心调整对象,规范其政务行为。
其他相关法规(如《公务员法》)对前三类人员有详细规范,但其他三类人员多通过部门规章或政策进行管理。
三、概念总结
公职人员是以国家公权力为核心,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的群体。其范围覆盖国家机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体现了“依法治国”背景下对公共权力运行的全面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