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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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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军人

残疾抚恤金根据伤残等级和性质不同分别提标。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提标后,残疾抚恤金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年133080元、125364元和117936元。

烈属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提标后,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年42576元、35676元和32688元。

在乡复员军人

抗日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27301元,解放战争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后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26761元。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

提标后生活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11748元。

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

提标后生活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11784元。

不符合评残且不符合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试退役军人

提标后生活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11784元。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提标后生活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10452元。

这些标准的调整旨在更好地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并体现国家对他们的关心和尊重。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财政部门需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加大资金投入,确保这些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