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依据根据服务类型和相关规定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一、计税依据的构成
广告服务 计费销售额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 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需注意:减除的广告发布费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娱乐服务
计费销售额同样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 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二、计费销售额的确定原则
包含内容: 销售额应包含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支付给其他广告发布者的费用。 扣除条件
三、其他注意事项
免税情形
- 提供广告、娱乐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 部分收入(如文物、设施建设等特定支出)可能享受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计费销售额的计算需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68号)等法规。
综上,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依据是广告或娱乐服务的 含税销售额(需扣除可验证的广告发布费),且需结合增值税政策综合判断。
声明:
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