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综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主要包含以下核心内容:
一、担保合同效力独立性
从属性原则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明确保证合同为从合同,主合同无效则从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独立性约定的无效性
若当事人约定担保合同独立于主合同或主合同无效时仍有效,该约定无效。主合同有效时不影响担保合同效力,主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无效。
二、保证期间规定
默认保证期间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特殊情形处理
- 约定早于或与主债务同时届满的视为未约定;
- 主债务分期履行的,保证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担保人责任承担
过错责任原则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限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具体分为:
- 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 仅担保人有过错: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 债权人有过错: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独立保函的特别规定
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与其他担保形式有本质区别。
四、其他重要规定
差额补足的效力
第三人提供的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承诺文件,若具有担保意思表示,可认定为保证。
债务承担的连续性
债权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时,旧贷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新贷担保人需承担新贷责任。
最高额担保的债权范围
最高额担保的债权额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溯及力适用规则
一般原则: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发的纠纷适用当时法律,但民法典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权益的除外; 特殊情形
以上内容综合了《民法典》及其配套司法解释,涵盖担保合同效力、期间、责任及特殊情形,为民事主体提供明确法律指引。